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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串讲

点击数: | 发布时间:2021-08-20 13:59:14 | 收藏

    考点一: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内容是对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出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1. 文明礼貌
    2. 助人为乐
    3. 爱护公物
    4. 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要求人们讲究公共卫生、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5. 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要求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这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
    考点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义
    社会公德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特殊且广泛的规范作用。
    (一)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定环境、维护现实社会生活的最低准则,是人们现实社会生活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人必须自觉遵守。
    (二)遵守社会公德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最基本要求
    (三)社会公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基础性工程。
    考点三:个人品德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
    (一)个人品德的含义
    个人品德是个人的道德品质的简称,是指个人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自觉道德修养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
    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自觉践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不断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成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时代新人。
    (二)形成良好个人品德的意义
    个人品德建设的目标要求是培养社会成员良好的个人品德。个人品德建设与社会道德建设相辅相成。良好个人品德的形成,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目标
    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社会或阶级集团的道德原则规范体系的构建、道德教育系统的形成、道德评价活动的进行,其最终目的无外乎要使这种道德规范体系、道德观念深入人心,使其由外在的要求变成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使人们能自觉地遵循和践行其道德原则规范。而良好个人品德的培养,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因此,个人崇高道德境界的形成及优良道德品质的培养正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归宿,历来为人们所重视。
    2. 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是夯实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
    个人品德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社会道德通过个人品德而存在,通过社会成员的个人品德表现出来,诸多个人的品德构成影响社会道德的面貌或风气。良好个人品德的形成,既能从根本上夯实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基础,也有利于奠定全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还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对“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3. 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是个体精神境界的提升和全面发展的要求
    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社会交往的频繁、人类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都必然对人的素质尤其是人的道德品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也产生了丰富内心世界、提高精神素质的要求,在道德上表现为人们对自身良好个人品德形成的追求和向往。
    考点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实现以下五个目标: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做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除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考点五: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必须做到“三统一”和“四善于”的结合。
    三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四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去理解。
    首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其次,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最后,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的领导,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考点六: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考点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要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考点八:法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第二,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从表面看,法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但实质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总是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某个党派、某个集团或者某个人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且,也不是说其他阶级的意志在法里丝毫得不到反映,在有些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统治阶级以及其他一些阶级、阶层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多种,除了法律规范,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等。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不同,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虽然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力,但这些强制力与国家强制力无法相比。国家强制性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从一般意义和最终意义上来讲的,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具体法律的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考点九:法律规范
    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等,其中,法律规范是法的构成要素的主要部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类型,也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在我国法学界,经常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但对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三要素说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
    1. 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任何规范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适用,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该规范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2. 处理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内容的部分,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模式,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 制裁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也就是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前者指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后者指法律对某种行为不予认可,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予以表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中予以表述,有时为了避免法律条文过于冗长,还可能把假定要素省略。例如,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假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处理,而制裁则放置于法律责任一章。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 授权性规范
    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权利。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2. 义务性规范
    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义务,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3. 复合性规范
    它是指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互重合的法律规范。它既授予人们权利,同时也设定义务。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规定。复合性规范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范。
    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所做的分类。强行性规范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确定法律关系,授权性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
    考点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它充分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遵循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我国法律自然要体现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我国工人阶级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这种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同时,这种共同意志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集中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而形成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形成共同意志,并将共同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又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又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冲破了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与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与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也是一致的,因而更具先进性和科学性。这种先进性和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仅体现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独特规律,强调从自己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走自己的路,不照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模式;三是坚持以开放的胸怀和谦虚的态度对待前人和他人的宝贵经验,既注意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又注意借鉴外国法律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还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在政治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并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行为和权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在文化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又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保驾护航,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在社会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常交往,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主力军的作用,通过加强立法,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共生。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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