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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00079《保险学原理》考点串讲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08-22 14:19:29 收藏

考点3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考点3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考点3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财产的抵押人或受押人)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把财产临时转让给受押人,作为还款保证,抵押人仍是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有保险利益。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据有权,因而具有保险利益,但只限于贷款金额。
考点34: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款。
保险人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都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超过部分保险人不负责任。
3.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
考点35: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风险
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和雷击风险。
考点36:团体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
团体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土地、矿藏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电脑资料等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无法计量的财产,以及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
考点37: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式。
2.被保险人的范围广。
3.普遍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4.恢复原状赔偿原则。
5.无赔款费率折扣原则。
考点38: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考点39: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范围: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考点40: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考点41: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
2.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考点42:责任保险的种类
(一)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在销售、供应、修理、服务或试验产品过程中,由于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与职业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致使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险是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考点4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三种。
考点44: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债务人,义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向保险人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承保的。
考点45: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风险的稳定性。
3.风险的必然性。
4.合同的长期性。
5.保费的储蓄性。
6.保险事故的小额分散性。
考点46: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1.被保险人本人;
2.与被保险人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子女、配偶;
3.与被保险人具有抚养关系的人;
4.与被保险人具有债权或债务关系的人;
5.与被保险人有某种业务关系的人,如合伙人关系、雇主和雇员关系等。
考点47: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中止、复效条款。
5.自杀条款。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考点48:人身保险的意义
1.经济保障。
2.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4.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考点49: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
考点50: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
考点51:生命表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它是依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或特定人口群体的有关生命统计资料,经整理、计算编制而成的统计表。在同一时期内,国民生命表的死亡率必然要高于经验表的死亡率。
考点5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身体因意外伤害而引起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
考点53:意外伤害的确定原则
1.非本意的。
2.突然的。
3.外来的。
考点54:健康保险中“疾病”的成立条件
1.疾病须由非先天原因所引起。
2疾病须由明显非外来原因所致。
3.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
考点55:再保险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考点56: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与区别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时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
(三)合同补偿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财产、人身还是信用等险种,都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四)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与某一保户之间所订立(共同保险例外),而且大多数是就地投保,即多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往往是巨大灾害。
考点57: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
(一)对投保人来说
1.保证安全。
2.简化手续。
3.节约开支。
(二)对原保险人来讲
1.扩大承保能力。
2.稳定经营成果。
3.增加积累。
4.扩大对外联系。
考点58: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它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考点59: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也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分保关系。在溢额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规定某一金额为自留额,将其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但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来表示。自留额亦称为溢额再保险起点,自留额和分出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叫做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因此,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也相应改变。
考点60: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又称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它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入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
考点61:保险营销观念的发展
1.产品导向阶段。
2.销售导向阶段。
3.消费者导向阶段。
4.市场导向阶段。
考点62:保险营销的外部环境分析
1.人文环境分析。
2.社会环境分析。
3.自然环境分析。
4.科学技术环境分析。
考点63:费率策略
1.低价策略。
2.高价策略。
3.优惠价策略。
4.差异价策略。
考点64:保险监管的目标
1.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2.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竞争。
3.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4.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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