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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串讲

点击数: | 发布时间:2021-08-20 13:59:14 | 收藏


    考点十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在我国历史上,法律最早是从习惯、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是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历代王朝基本上是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自清末以来,我国法律以民法法系为模式,逐步形成了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法为主的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工作逐步得到发展,法的渊源更加丰富。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的渊源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单行条例和习惯等。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开始,我国法的渊源就开始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形式,到1982年宪法颁布后,这一形式就更加明确。我国法的渊源的这一特点,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有关。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
    第二,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按照1990年、1993年全国人大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的一类。
    第三,习惯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我国法的渊源。习惯是人们长时期逐渐养成的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虽然法律起源于习惯,但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只是在个别和特殊情况下才认可个别习惯。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指的是作为我国主体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纲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2. 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基本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信法、文物保护法等,一般涉及的范围比基本法律要窄。它们是我国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调整范围广、数量多等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渊源,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 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 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8. 国际条约
    此处的国际条约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考点十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通过法的实施,法律才有可能由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基本得不到实施,那它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法的实施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途径,也是法的生命所在。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二)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包括法的适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职务活动来贯彻执行的。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的作用的主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此外,国家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例如,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权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或科研院所。
    第二,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第三,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由于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是,也有一部分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的。
    第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也有一些执法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不具有单方面性。
    考点十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通过法的实施,法律才有可能由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基本得不到实施,那它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法的实施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途径,也是法的生命所在。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二)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包括法的适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职务活动来贯彻执行的。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的作用的主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此外,国家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例如,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权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或科研院所。
    第二,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第三,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由于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是,也有一部分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的。
    第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也有一些执法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不具有单方面性。
    考点十四: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点,又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首先,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领域。
    其次,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最后,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1.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我国从宪法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2.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即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人民主权行使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3.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平等权、人身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这些都是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4. 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我国,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5.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坚持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考点十五: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二者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结成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工农联盟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不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还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通过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参与国家管理。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团结互助的平等关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各少数民族都要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除了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代表外,居住在该地区的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充分保证了各民族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体现我国各阶级、阶层和各族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此外,我国的选举制度也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能够比较鲜明地体现国家的性质,同时又能保证这样的政权组织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协调运转。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这两个方面,得到了有机的统一。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构的职权合理分工,各国家机构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共事的产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指以中国共产党为唯一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参与国家政权,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发挥监督作用,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在这一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实体法是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职权和职责作出规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社会法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
    考点十六:民商法
    广义上讲,我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刑法典是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面主要介绍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以下十类。
    1. 危害国家安全罪
    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犯罪。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活利益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少数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是过失。
    5. 侵犯财产罪
    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多种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少数为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7. 危害国防利益罪
    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基础设施和国防权力,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
    8. 贪污贿赂罪
    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等一类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部分犯罪同时也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主体大多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少数犯罪主体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9. 渎职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作为自然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现役军人或者承担执行军事任务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诉讼法律制度和非诉讼法律制度两部分,诉讼法律制度主要有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非诉讼法律制度主要有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
    考点十七:刑法的分类
    广义上讲,我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刑法典是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面主要介绍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以下十类。
    1. 危害国家安全罪
    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犯罪。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活利益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少数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是过失。
    5. 侵犯财产罪
    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多种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少数为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7. 危害国防利益罪
    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基础设施和国防权力,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
    8. 贪污贿赂罪
    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等一类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部分犯罪同时也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主体大多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少数犯罪主体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9. 渎职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作为自然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现役军人或者承担执行军事任务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诉讼法律制度和非诉讼法律制度两部分,诉讼法律制度主要有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非诉讼法律制度主要有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
    考点十八:诉讼程序法
    (一)民事诉讼法
    1. 概述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2.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
    1. 概述
    行政诉讼法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审判、执行以及审判监督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
    1. 概述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拥有广泛诉讼权利,对诉讼进程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
    考点十九:非诉讼程序法
    (一)仲裁法
    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仲裁法》。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独立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自愿原则,指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公平原则,指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独立原则,指仲裁应当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当事人的合同或者财产争议予以仲裁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明确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等作了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需尊重当事人权利。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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